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002号
李彩侠、郝守峰、郝闪闪:
我院受理原告胡登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登云起诉:
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租赁费29243元,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9月11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