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921号
程太志: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681元及滞纳 金1344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9月1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