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857号
徐许明、张明龙: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特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特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1.归还本公司垫付的10000元住院医疗费;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9月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