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688号
翟聚武:
我院受理原告陶明诉被告翟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鲍正新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翟聚武支付原告陶明方木款共计人民币29300元,并以293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均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