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877号
丁宏静:
我院受理原告张曙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曙梅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元。(利息自 2014年11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1分2厘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至,暂计算至2023年3月19日,利息合计61680元。)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及保全结果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