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2304号
姜海荣: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刑终1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庭于2023年7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尹兵需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姜海荣需缴纳罚金40000元,合计7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981164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王露
联系电话:0553-8810347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