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654号
王一文:
我院受理原告余承洋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承洋起诉:
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款项人民币165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