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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183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9 10:30:34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2183号

温州振玮液压制造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新俊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振玮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振玮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新俊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631元,并自2023年5月10日起以226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被告温州振玮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付。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人:芮庆云 0553-8827909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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