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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5 11:05:0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执异51号

安徽利海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利海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芜湖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芜湖市湾沚区陶辛镇人民政府、芜湖县陶辛荷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2019)皖0221执794号案件(若恢复执行,则为恢复执行案号)的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芜湖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芜湖市湾沚区陶辛镇人民政府、芜湖县陶辛荷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李颖 0553-8815398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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