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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异61号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3-06-30 10:22:3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执异61号

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超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曾用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芜湖绿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繁昌县鑫磊担保有限公司)、梁田、梁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汇莱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请求由作为权利承受人的申请人取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16)皖0221执1120号(若恢复执行,则为恢复执行案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合肥汇莱滨商贸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人:李颖 0553-8815398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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