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法院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能力提升年】悉心调解 保护劳动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3-06-30 15:49:33 打印 字号: |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近期妥善处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5258时许,原告董某某受某物业公司的安排前往服务的小区维修屋顶,在无工友协助的情况下,不慎从屋顶跌落受伤,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意见如下: 董某某疾病诊断:1.脊椎病(腰椎术后)2.腰部脊髓损伤;功能诊断:董某某因外伤致骶髓损伤遗留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构成七级伤残;L1椎体爆裂性骨折且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项目及L1椎体爆裂性骨折内固定物拆除术。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董某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董某某认为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却认为董某某在事故中未佩戴任何安全设施,存有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且接受房屋维修的某某宴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办案法官了解到董某某系66岁的老人,因家庭经济原因,瞒着家人外出务工贴补家用。于是法官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并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一部分诉请,被告某某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