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555号
周小平、汪光胜:
我院受理原告钮德英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周小平、汪光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钮德英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50375元,本息合计100375元整,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原告钮德英已预交1381元,余未交),由被告周小平、汪光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