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828号
棋隆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北京乾丰盛装饰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湾沚区秀平建材销售经营部与被告山西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丰盛装饰有限公司、棋隆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棋盛中泉(北京)石材有限公司、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丰盛装饰有限公司、棋隆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棋盛中泉(北京)石材有限公司、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湾沚区秀平建材销售经营部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湾沚区秀平建材销售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山西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丰盛装饰有限公司、棋隆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棋盛中泉(北京)石材有限公司、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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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