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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19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6 09:08:3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执1968号

胡海金、董小绿:

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湾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湾区支行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胡海金、董小绿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息467772.21元、利息10903.2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3日),自2023年2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7380.1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536166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冯思涵

联系电话0553-8810348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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