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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021号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23-06-20 16:17:5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1021

凤杰

我院受理原告沈家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凤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家伟借款本金77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沈家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5元(已由原告沈家伟预交988元),由被告凤杰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二十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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