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367号
李军、江门市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鲁胜娣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鲁胜娣起诉:
一、判令被告李军向原告鲁胜娣支付医疗费及各项损失共计 304786.97元。 二、判令被告李军支付原告鲁胜娣住院期间护理费11880元。 三、判令被告李军依据鉴定结果支付原告鲁胜娣残疾赔偿金、长 期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具体费用由鉴定结 果确定。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卢勇 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