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321号
马阳雨:
我院受理原告钱隆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隆起诉: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后宗刚 0553-88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