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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19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4 15:18:2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执1956号

陶绍青、王桂英:

你与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维保费、二次供水费5307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5月23日为1009元,并以物业管理服务费271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按日0.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775269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崔慧琴

联系电话0553-8810346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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