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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9 17:08:3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1445号

陈伟伟

我院受理原告苏晓华与被告陈伟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晓华运输款380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80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晓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268元,由被告陈伟伟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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