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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744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9 17:13:0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744号

张明发、饶小珍: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发、饶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发、饶小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188.51元、 利息1947.88元、罚息38489.49元,共计人民币61625.88元,并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2%支付罚息;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赣E68513,车架号LZWADAGA2D4245925)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被告张明发、饶小珍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俞春艳

联系电话:0553-881044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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