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269号
江苏巨合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胡朝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朝峰起诉:
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原路返还原告支付的50000元年度合作定金”;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3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卢勇 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