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271号
徐正明:
我院受理原告薛海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海燕起诉:
1、请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令婚生女徐紫暄(女,2018年11月16日出生)由原 告抚养,徐紫晗(女,2018年11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互不 支付子女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24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承办法官:李颖0553- 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