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197号
骆玉叶、冯祥:
我院受理原告骆红雁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骆红雁起诉: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19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以119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服务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及保全结果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17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