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971号
李耀辉: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支行诉被告李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耀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支行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44810.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28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10月29日起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耀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支行因本起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8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38元,由被告李耀辉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