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209号
福建小马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小马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何安安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安安起诉:
1、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何安安支付货物运输费用共计384820元;
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结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