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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782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9 16:55:18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782号

汪祥、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

院受理原告孔祥华诉被告汪祥、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马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祥、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马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孔祥华借款本金310万元;

二、被告汪祥、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孔祥华支付自2019年12月4日起的相应利息损失(①以本金3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计算,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②按年利率3.65%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的利息;③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30日的利息);

三、被告汪祥、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马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孔祥华支付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①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②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

四、驳回原告孔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汪祥、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马小东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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