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93号
汪义云、李红霞:
我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汪义云、李红霞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被告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42006004708110005918)内的240200元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3元,由被告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