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204号
俞善红:
我院受理原告张东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东起诉:
1、请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6日为196元); 2、案件代书费350元由被告承担;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1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