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191号
何忠富:
我院受理原告万贤海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贤海起诉: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2000元,并自2023年4月10日起以162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年利率14.6%)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款项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