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173号
陈红香:
我院受理原告周刘兰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刘兰起诉:
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合伙关系成立: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