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980号
万洪亮:
我院受理原告陶文、奚子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文、奚子俊起诉:
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两原告: 1、陶文本金金额90000元、2019年利息金额17500元、2022年1月1日至223年月20日共计415天按每天50元的利息合计利息金额750元(即415天X50元天=20750元)以上共计128250元(即90000元+17500元+20750元=128250元)。 2、奚子俊本金金额100000元、2019年利息1750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0日共计415天按每天55元的利息合计利息金额22825元(即415天x55元天=22825元),以上共计140325元(即100000元+17500元+22825元=140325元)。 二、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1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