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961号
章能改:
我院受理原告凤玉花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凤玉花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1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