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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4 14:47:4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1325号

宋爱民、郑腊银

我院受理原告贾来新与被告宋爱民、郑腊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爱民、郑腊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来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自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止);

二、驳回原告贾来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6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006元,由被告宋爱民、郑腊银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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