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988号
翟光平:
我院受理原告董春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春红起诉:
1.判令准于原告与被告离婚; 2儿子已是成年,可自由选择跟原是被告生活在起;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6月29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承办法官:吴之国 0553- 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