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986号
肖国宏、张元香: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预售)》,即向原告返还湾镇南城新天地项目中的01幢1层03室房屋;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1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