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恢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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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韦春耕社会保险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春耕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1232.1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6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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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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