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1584号
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你与芜湖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91324元,并以913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2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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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胡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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