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1587号
胡祚廷又名胡斌:
你与胡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秋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陶红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元,并偿付借款期间约定的利息(其中: 20万元按月利率1.3%从2016年2月18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日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以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以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以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按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按月利率1.3%偿付至付清之日止)。胡祚廷又名胡斌、胡防震对前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陶红林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962065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何俊
联系电话:18900533211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