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762号
周中明: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润昊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周中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芜湖润昊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被告周中明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
承办法官:芮庆云 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