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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284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05-05 15:40:53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284号

颜全

我院受理的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与颜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颜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借款本息6403.07元;二、颜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颜全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5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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