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28号
后桂兵、崔航英、谢少文、胡小明、唐绍琴:
我院受理的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后桂兵、崔航英、谢少文、胡小明、唐绍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后桂兵、崔航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514.38元,支付至2022年11月16日的利息8920元,以上合计73434.3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1.利息与罚息:以尚欠本金64514.3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按9.27%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复利:以尚欠利息89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按9.27%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谢少文、胡小明、唐绍琴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元,由后桂兵、崔航英、谢少文、胡小明、唐绍琴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