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935号
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杨宗文、潘先华诉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宗文、潘先华起诉: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装修款278756.07元,违约金15000元,合计293756.07元。并自2016年2月8日起,以278756.0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3.65%)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 2、被告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