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德金、张天祥: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陈德金与被执行人张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4541号执行裁定书、(2022)皖0210执4541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2)皖0210执4541号执行裁定书之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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