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国深、杨咸才: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杨咸才、吴承才、杨小香、杨福深、杨国深与被执行人芜湖小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1828号执行裁定书、(2022)皖0210执1828号执行裁定书之一、 (2022)皖0210执1828号执行裁定书之三、(2022)皖0210执1828号执行裁定书之四、(2022)皖0210执1828号执行裁定书之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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