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恢146号
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
你与刘贻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21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贻龙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88万元,并以38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王建敏对其中34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1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7023263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胡永云
联系电话:1811989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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