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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恢1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6 08:38:1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执恢145号

姚明权:

你与芜湖豪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豪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腾让位于芜湖县湾沚镇湾沚镇皖江大市场14幢第四层楼的房屋并恢复原状,房屋租赁费140358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后租金损失按约定标准支付至实际腾让租赁房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55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7023065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冯思涵

联系电话19955380770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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