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1381号
陈思佳:
你与陶庭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庭洲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85500元,利息19761.46元,并以85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46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54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945664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许夏玮
联系电话:17855391280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