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1512号
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汇票款169884元及利息(以16988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