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67号
洑寿根: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诉被告洑寿根,洑宝凤,赵田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洑寿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洑寿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洑宝凤、赵田宝对被告洑寿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92元,由被告洑寿根、洑宝凤、赵田宝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