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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50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7 17:08:11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450号

李先伟

受理原告上海利江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洑思权,李先伟,龚俊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利江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洑思权、李先伟、龚俊杰签订的《业务干部合作合同》;二、被告洑思权、李先伟、龚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利江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预付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5元,由被告洑思权、李先伟、龚俊杰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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